很高興有這個機會與大家做一個交流。剛才聽到德國教授對歐洲電子商務法律的介紹,有很多知識上的收獲。同時,也有一個特別鮮明的感受:當中國學者談電子商務以及相應的立法時,和歐洲學者基本不在談同一個事情,二者之間的差別非常大。因為我本人曾經有機會參與《電子商務法》的制定。最近幾年對網絡交易監管、電商這塊的規制也比較關注。所以下面我簡要介紹一下中國《電商法》的基本體系。這是我的同事,江溯教授布置的命題作文。
在過去的10年中,隨著電商產業快速發展,我國的立法立規馬上跟進。其中最核心,放在世界范圍內來看,也非常有特色的一部法律就是2018年8月31日制定的《電子商務法》。當中國學者談電商法時,更多是從這一所確立的法律框架來談電商問題。而剛才德國教授結合德國語境或者歐盟語境討論電商,更多是在討論:借助于互聯網進行遠程交易時,消費者保護領域,消費合同領域出現的諸多特殊問題。而我國談電商,更多是對于新的商業模式如何建立有效的市場監管和規制體系的問題。這兩個視角之間的差別是非常大的。
在《電商法》之外,對電商合規來說還有一些非常關鍵的部門規章,比如為了與《電商法》相配套,2021年3月15日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各部委針對其主管的領域,在出現線上新業態時,也會把自己的管理職能延伸到電商業態。這里我沒有列出一個詳細的表。如果做旅游電商合規,要看文旅部發布的在線旅游的管理規定;如果是招聘服務企業,現在全是在線招聘,則需要關注在線招聘平臺的相關規定。還有在線教育、網約車、在線醫療等,均是按照這個思路來發展法律體系。在中國,以《電商法》為中心,催生出一系列新的規范,形成非常寬泛的法律部門。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針對特定的電商業態,還有多個部門聯合發布相應規范性文件。因為今天集中討論跨境電商,所以我只舉這方面的例子。比如對于中國從事跨境進口的企業,486號文,如同跨境進口電商領域的“小憲法”,支撐著中國跨境進口行業涉及的主要制度框架。這個文件由商務部、發改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另外,針對外賣騎手,這種新就業形態怎么保障權益,也有多個部門聯合發文。這都是中國法律規則表現的一種特殊形態。
談中國《電商法》體系,還有一個板塊,我稱之為傳統法律的E化。當傳統法律面臨著挑戰,發生線上場景,線上新問題的時候,會對傳統法律,進行針對線上新業態/新問題的修訂。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后面會提到《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實際上都是采用“搭載式”、“拓展式”的法律規則的發展模式。比如傳統的反壟斷規則,為了適應平臺經濟的發展,就對反壟斷法進行修訂,增加專門的處理平臺或者數字經濟、電商等領域的反壟斷條款?!斗床徽敻偁幏ā犯怀?,除了傳統反不正當競爭條款之外,最近的修訂,專門增加了所謂的“互聯網專條”(第12條)。最新的反法征求意見稿,大大增加針對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現象的條款?!妒称钒踩ā穫鹘y上就是針對食品安全問題,沒有什么問題。但當出現餐飲外賣、食品外賣這種產業形式時,馬上在《食品安全法》增加關于餐飲外賣平臺的規定?!断M者權益保護法》最后一次修訂,也針對當平臺出現時,消費者在平臺遭受損害時應當如何處理?!断M者權益保護法》44條就是非常典型的互聯網消費者權益保護條款。這是我的一個簡單的不完全的歸納。
在中國要了解電商領域的規范,需要注意到這是一個很復雜的規范體。以電商法為龍頭結合了各種類型的法律發展模式,這是要弄清楚的,它不是個非常小的范圍。
下面簡要介紹一下《電商法》。
《電商法》涉及的內容很多,比如電子商務經營者主要類型、電商領域消費者保護問題是重點關注的問題,但不局限于這些問題。此外還規定了電子合同、第三方支付、電商領域的糾紛解決機制等。當中國立法者、學者說“《電子商務法》”時,究竟指什么?其實并不像歐盟學者的那種理解模式。中國的《電商法》,最關鍵、最有影響的一個規范群是針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平臺責任的規范群。這一法律的一大半的篇幅都是在規定電商平臺作為新的組織體,相關的責任承擔規則。因為電商平臺不同于傳統公司的組織架構,有自身的獨特屬性。以前的法律體系中沒有關于平臺這種組織體相應的規范。所以《電商法》在這塊的規定非常有意義,在實務中用得非常多。關于電商平臺責任的規則,實際上是中國《電商法》的一個關鍵。我們現在討論很多問題都是討論電商平臺責任問題。
這里簡單列舉一下電商平臺責任主要包括的內容:對入駐平臺的經營者的身份審核責任。相當于你是守門人,對誰進入平臺從事活動要有審核責任;對平臺內的信息的合法性的管理責任;制定合理的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的責任;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責任(例如保護消費者評價權);各種類型的平臺信息披露責任;配合執法的責任;對平臺上的各類主體的安全保障責任(《電商法》38條),在實務中用得非常多;防范各種形式的網絡違法行為的平臺責任。
以上是不完全的列舉,但可以通過這個列舉看出,如果說在傳統公司組織架構之外,因為互聯網信息技術的發展,已經出現一個新類型的社會組織體,也就是數字平臺,那么可以說,中國非常早就開始了針對數字平臺的專項立法——《電子商務法》。我們是從這個角度理解《電商法》的核心內容。
再次強調一下:我們并不像國外學者那樣,討論當電商模式出現后,消費者保護出現了什么新問題。我們認為那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需要通過延伸發展去予以處理的問題。在這里中國的立法者原則上堅持線上線下一體化的處理模式。也就是通過將傳統的法律部門的不斷的“E化”,來實現對互聯網時代的新問題的納入和處理。
我們的電商立法將自己的主要立法目的設定為:解決一種新類型的社會組織體(主體),怎么規定他的法律地位,明確其權利義務責任的問題。我認為,中國的立法者抓住了問題的關鍵。
關于平臺責任的規定,也有很多新的問題。
我們前段時間正在討論怎么對它進行合理化,怎么修改的問題。一方面,它的規定很全面,但畢竟是立法,有些規定很抽象、邊界不清晰。比如談平臺安全保障義務時,就不清楚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放在什么地方。比如講平臺要制定公平交易規則的問題,也不是特別清楚它應該怎么做才能夠獲得實效。但畢竟有這樣一個法律框架,后續就有了進一步完善的前提。
除了平臺責任的規定之外,《電子商務法》也處理了很多其他的問題。但這些問題,事實上在其他法律中都有涉及。因此這一部分,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有高度疊加的關系。比如電子合同問題,《電商法》規定了行為能力、合同效力、合同什么時候成立。但這塊關于合同的規定,迅速被后來制定的《民法典》覆蓋。中國的《民法典》非常重視互聯網問題的規范。由于制定在后,所以很容易地就借鑒了《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使得該法律關于這一塊的規定,基本上沒有什么特殊性。由于《民法典》的一些規定比《電商法》更加合理,甚至可以認為后者已經在事實上被修改了。關于電子簽名問題,很多國家最早談電商就是談電子簽名問題。在中國有專門的《電子簽名法》,雖然沒有很好地發揮作用,但它畢竟是存在的。網絡侵權,平臺避風港,通知—刪除規則,《民法典》也專門處理了?!睹穹ǖ洹返?194-1197條都有專門規定。關于數字廣告問題,《廣告法》以及《互聯網廣告管理規定》也處理互聯網廣告問題?!断ā吠ヂ摼W業態延伸。不正當競爭問題,在傳統的《不正當競爭法》增加互聯網專條,以及專門制定針對網絡領域不正當競爭的相關部門規章。反壟斷有《反壟斷法》最新的修訂,有平臺反壟斷條款,同時也有平臺領域反壟斷的專門的指南。電商領域最重要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有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糾紛解決,《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也規定了在線糾紛解決機制。
從上述例子來看,似乎沒有一個特殊的專屬的領域屬于電商法。那么如何界定中國電商領域主要的特殊問題?
我覺得有兩個主要大的領域要關注:一是各種類型的平臺責任,這個問題是未來的關鍵問題;二是各種類型的電商業態的法律規制模式問題。
最后,簡單說一下中國電商法律的未來發展。
第一,從電商平臺走向一般性的數字平臺?!峨娮由虅辗ā肥轻槍σ环N特定類型的電商平臺,做出規定。但現在平臺類型非常多。要針對其他類型,不是那么典型的平臺有所規定。
第二,我們會有一系列針對具體電商業態的規范體系。比如直播電商專門有好幾個部門規范性文件。最高法院發布的關于網絡消費的司法解釋,一半以上的條款是針對直播電商的規定。社交媒體電商、跨境電商(跨境進口/跨境出口)都要有針對性的規定,這是我們做合規非常關鍵的一個問題。
第三,線上與線下的關系問題。把傳統法律規則適用于線上的形態,主要是傳統的《廣告法》《食品安全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幾大板塊,將來怎樣往線上進行延伸,規則適應線上業態的問題。
第四,政府與大型的互聯網平臺之間的關系模式問題。大家將來如果幫互聯網企業做合規,更多涉及到執法配合的問題、數據提供問題等等,這塊也是有非常多新問題需要研究。
第五,由于電商的發展出現一些新問題。比如數字勞工問題,比如外賣騎手如何保護、直播平臺主播的法律定性問題,包括相關合同的定性問題,互相挖主播是不是不正當競爭問題等等。還有一些涉及賬號權屬,賬號交易的問題,虛擬財產等。在中國,隨著互聯網興起對商業發生影響之后的一些新問題,在中國都被納入到一個廣義的《電商法》框架之中,很多人都在對它進行研究。
這就是我們理解的中國《電商法》的基本框架。中國學者和國外學者交流,討論電商問題時,我們對于電商的理解模式就是如此。這一理解模式和歐盟在語境上有明顯的差別。
當然,不可否認,歐盟事實上也開始有點像中國這樣做,但可能不被認為是《電商法》的問題。比如歐盟剛生效的《數字市場法》,其實就是針對大型數字平臺所產生的市場影響,對其進行規范。所以他們也發展出了守門人之類的概念。在中國其實《電商法》平臺責任早有規定,這一點實際上我們有自己比較獨特的立法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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